第一条 各二级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和中心主任。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条 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级部门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故意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人,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义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相关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
第三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或规则)使用,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2)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3)擅自出租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坏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4)违规处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5)因其他主观故意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四条 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2)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固定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3)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固定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4)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资产监管职责,因市场原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5)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6)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或历史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的处理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报损程序进行,根据学校处理决定或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负责处理决定的落实,相关责任人在1个月内履行赔偿责任。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其他相关流程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七条 以上条款依据《嘉兴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暂行办法》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信息科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科学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