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嘉兴大学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定期核准账目上的台(件)数、金额数等信息。实验中心应根据“嘉兴大学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定期进行账、物清查核对,每年至少一次。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分类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按规定上报各类数据。
第二条 实验中心设置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收到固定资产验收单后,应及时核对实物,张贴“嘉兴大学固定资产”标签,并将新增设备及时登入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人等信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废报损等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如有账、物不符情况,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并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实验中心应加强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使用水平的提升和维修技术的培养,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二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学校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中心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条 实验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各二级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协商借用。借用实验室应出具借据,爱护使用,准时归还,不得损坏,设备归还时双方应共同验收,以分清责任。如果损坏,按学校规定执行。校内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由学院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 实验中心长期闲置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并按学校规定处理。实验中心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整,账、物相符,并及时上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实验室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学校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发生被窃、损失、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具体实施细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上条款依据《嘉兴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信息科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科学实验中心